『類聚三代格』18 夷俘并外蕃人事 天長元年六月二十日太政官符

太政官符

 應改定渤海國使朝聘期事

右撿案内。太政官去延暦十八年五月廿日符偁。右大臣([神王])宣。奉 勅。渤海聘期。制以六載。而今彼國遣使太昌泰等。猶嫌其遅。更事覆請。乃縦彼所慾。不立年限。宜随其來令礼待者。諸國承知。厚加供馳驛言上者。今被右大臣([冬嗣])宣偁。奉 勅。小之事大。上之待下。年期礼數不可無限。仍附彼使高貞泰等還。更改前例。告以一起。宜仰緣海郡。永以爲例。其資給等事一依前符。

   天長元年六月廿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