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科

法学专业(硕士课程)
民事法学专业(博士课程)
公法学专业(博士课程)

除法学研究人员外,还致力培养司法人员以及实际从事法律行政工作的专业人才。

教育目标

法学研究科于1954年设置了硕士课程,于1955年设置了博士课程。按照法律学两大领域,划分为公法学专业(硕士课程、博士课程)与私法学专业(博士课程为民事法学)两个专业,可接收学生数为98名。几年前,为了打破各专业的框架,让学生自由地选择学习课程,我们将硕士课程的法学专业合并成1个专业,对有志于开展多方向研究的学生提供有关法律学研究(相关的政治学研究)方面的教育及指导,致力于培养多样化人才。

迄今为止,法学研究科硕士课程一贯以培养研究人员作为主要教育目的,并编排了相应课程计划。但实际上,很多参加学习的学生希望在教师的指导下,进一步深化法学教育,立志成为司法人员(主要是律师)或司法书士、税务师、企业法务、法律公务员等从事实际法律工作的专业人才。在上述教育环境的大背景下,本研究科为了响应此类社会需求,不断努力进行改革。

作为当前司法制度改革的一环,日本的司法人员培养制度进行了修订,2004年4月,以培养司法人员为目的,日本全国统一开设“法科研究生院”(专门职研究生院)。立志进入司法界工作的人(律师、法官、检察官),原则上必须在法科研究生院修完指定的课程,通过新司法考试后前往司法研修所完成培训。与此相应,法学研究科硕士课程在人才培养方面也进行了很大变革。由于专修大学也于2004年4月开设了法科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法务研究科法务专业),因此,本研究科招收“实在法学”研究人员的培养对象时,将主要考虑已修完法科研究生院的课程,并能继续学习且修完博士课程的人。但对于希望从事法学及政治学研究,立志成为税务师等专业人才及国家和地方公务员,希望获得高级教师资格(专修许可证),以及希望继续深造的人,法学研究科仍一如既往地敞开大门。本研究科的博士课程设定了基础性研究课题以及特定的研究课题,力求在各领域开展法学及政治学的高层次理论教育。

“法学专业”的课程特征

以往我们存在这样的问题,一直以来授课科目的选修专门针对想成为研究人员者,受私法学专业及公法学专业这些专业类别框架的束缚,研究生希望选修其他专业的授课科目,却并不自由,因此作为硕士课程“法学专业”的课程特征,其解决了这一问题,引入跨学科学习的创意,实现了在1个专业内根据研究生的学习目标灵活选修学习科目。

教育研究上的目的

法学研究科的硕士课程旨在培养在法学研究上富有开创性的研究者等以及研究能力与教学能力兼备的大学教师、具有卓越的法学专业知识与能力的高级专家以及熟悉法学思想方法并能在知识基础社会中融汇贯通的知识性人材;博士后期课程则在硕士课程及法科研究生院等专业职务研究生院的教育的基础上,培养具有高度专业知识与能力并能为国际社会作贡献,同时在有着国际竞争力的研究教育方面成绩优秀的大学教师、研究者等。

学位授予的方针

法学专业

硕士课程
完成法学研究科硕士课程所规定的学习年限,取得学业完成所规定的学分,同时在指导教授的研究指导下完成硕士论文,并鉴于人材培养的目的以及其他教育研究目的而具备以下能力且在最终考试中合格者,将被授予硕士(法学)学位。

(1)具有作为大学教师(研究者)或高等职业专家而开展事业活动所必须的卓越的专业知识。
(2)对在自身的研究领域所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能从法学或政治学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与验证。

民事法学专业、公法学专业

博士后期课程
完成法学研究科博士后期课程所规定的学习年限,取得学业完成所规定的学分,同时在指导教授的研究指导下完成博士论文,并鉴于人材培养的目的以及其他教育研究目的而具备以下能力且在最终考试中合格者,将被授予博士(法学)学位。

(1)作为在有着国际竞争力的研究教育方面开展实践的优秀大学教师(研究者)所具有的高度专业知识,并在自身的研究领域有着领先于时代的独创性理论。
(2)在自身的研究领域,以包括外语能力在内的丰富的学识为基础,开展高度且具独创性的研究活动,其研究成果能在学会等发表并有助于推进研究领域的人材培养。

教育课程设置及实施方针

法学研究科的教育课程设置以人材培养及其他教育研究上以及学位授予方针所示的能力的掌握为目的。

法学专业

硕士课程
以指导教授所担任的“特论”以及“特论演习”为必修科目,从而得以掌握自身研究领域中的卓绝的专业知识。
此外,也能选修指导教授的课程以外的“特论”以及“特论演习”,从而能够培养灵活的法学或政治学思维方法。

民事法学专业、公法学专业

博士后期课程
指导教授所担任的“特殊研究演习”为必修科目,从而得以提高自身研究领域的专业性,并构建领先于时代的独创性理论。
此外,也能选修指导教授或指导教授的课程以外的“特殊研究”,从而得以积累包括外语能力在内的丰富学术知识。

入学者招收方针

法学研究科基于人材培养以及其他教育研究上的目的而招收以下人材。

法学专业

硕士课程
硕士课程招收这样的人材:在法学方面丰富的创造性、出色的专业知识及灵活的思维方式的基础上,具有能在多元化知识基础社会融汇贯通的基本知识与能力者。

民事法学专业、公法学专业

博士后期课程
博士后期课程招收这样的人材:修完硕士课程或法科研究生院等专业职务研究生院的课程,在此基础上,能使用高度的法学专业知识,在有着国际竞争力的研究教育方面开展实践,具备能为国际社会做贡献的基础性研究能力。